关于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法律判例与解读

发表时间: 2025-03-26 作者: 万博manbetx登录网页版

  保有量的显著增长,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已慢慢的变成为一种新型生活方式,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关于安装充电桩所引发的一起涉及物业公司拒绝协助业主在私人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赵宇初(化名),柳州市柳南区某小区业主,于某年购买了小区内一个12平方米的车位,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地下停车场车位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每月支付60元服务费。2022年1月14日,赵宇初向市政府热线反映,其向物业公司提出在私人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私人充电桩的申请,但物业公司未予配合,也未明确答复受理时间。

  随后,赵宇初向物业公司提交了《电动汽车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安装承诺书》,再次请求协助安装充电桩。然而,物业公司拒绝盖章,并声称目前安装条件不具备,无法协助其安装。为此,赵宇初将物业公司诉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履行协议,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并协助其在停车位上安装;同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拒绝出具证明而增加的电费损耗270.07元(该费用为使用公用充电桩与自用充电桩的电价差)。

  柳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可依据自己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用建筑物专有部分,且使用方式应符合规划用途。本案中,赵宇初所购车位规划用途为停放汽车,而新能源汽车符合该用途,因此能停放至车位。同时,赵宇初要求安装的充电桩并非汽车本身,而是为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附属设施,亦应视为符合车位规划用途的合法使用方式。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履行协议,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并协助赵宇初在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同时,物业公司应赔偿赵宇初因拒绝出具证明而增加的电费损耗。

  本案的判决结果明确了业主在私人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合法性,为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也提醒物业公司应积极努力配合业主的合理需求,一同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车位安装充电桩的法律分析

  针对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问题,目前法律并无明确的条文规定,这一领域属于科学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新兴领域与法律空白点。对此类法律空白,我们可依据法律原则进行填补,并参考民法原则来诠释车位的用途。

  根据《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节约世界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全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于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方面均具备极其重大价值。安装充电桩作为电动汽车实现使用功能的必要设施,赵宇初作为车主,有权在其车位上安装与车辆相配套的充电桩。

  充电设施的建设是推广电动汽车应用的关键一环。国家有关部门、自治区及柳州市发布的相关规章、行政规定等,均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发挥非消极作用,提供必要的配合与便利。

  赵宇初在申请于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时,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需物业公司出具允许施工的证明,这属于物业公司依据合同应承担的义务。赵宇初的请求仅限于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并协助安装,至于电箱至车位之间的线路如何铺设、要不要安装桥架等问题,应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由赵宇初及实施工程单位进行考量。

  物业公司提出,若安装充电桩全部由业主自行拉线,可能引发消防隐患,但并未提供对应证据支持其观点。需要强调的是,同意赵宇初安装充电桩,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可以放松管理。物业公司可在发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及时行使管理职权进行纠正与制止,但不应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其对赵宇初合法权利的协助义务。

  赵宇初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安装的充电桩用电单价与公用充电桩单价存在一定的差异。此外,即使物业公司出具了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赵宇初的充电桩仍需经过现场勘查、制定安装方案等程序,才能成功安装。赵宇初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电费损耗270.07元的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柳南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物业公司应向赵宇初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或在《电动汽车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安装承诺书》上盖章,以协助赵宇初在其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图片03:法院支持业主诉求

  物业公司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遂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赵宇初的全部诉讼请求。物业公司强调,其并未向赵宇初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亦无协助安装的义务。公司需平衡部分业主安装充电桩的需求与小区整体供电安全。

  在接到赵宇初等89位业主关于安装充电桩的请求后,为切实解决业主安全准则规范安装充电桩的需求,公司积极与供电部门进行了协调沟通。鉴于小区规划未预留电表箱及充电设施安装的地方,安装充电桩需增设设备。广西某电力工程公司初次提供的实施工程的方案及报价因成本过高,为减轻业主负担,公司重新设计了安装实施工程的方案。庭审前一天,最终实施工程的方案已确定并获得供电部门认可。公司已通知业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预交增设设备费用,积极努力配合业主进行充电桩安装。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全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及防治大气污染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充电设施建设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关键环节。赵宇初作为小区业主,合法占有车位,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鉴于赵宇初已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是其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

  赵宇初要求物业公司依据《地下停车场车位物业服务协议》,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并协助其在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这一要求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是业主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在不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该行为不应受到限制或禁止。关于车位安装充电桩所涉及的消防安全、用电条件等问题,属于对安装充电桩的施工条件及实施工程的方案的具体性、实质性审查内容,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工作规则及作业规程进行审批处理。

  上述问题不在本案审查范畴之内,本案仅针对物业公司是不是应向赵宇初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书面文件进行审理。

  即便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这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可以放松管理职责。同时,充电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也应合理使用,不得放弃对充电桩的管理与维护。物业公司若发现侵权或其他不当行为,应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进行纠正和制止。然而,这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可以以此为由侵犯赵宇初的合法权利。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法官指出,直接将新生事物拒之门外,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物业公司不应固守原有的设施设备或使用规划,而应适时进行更新和改进。物业公司应从满足业主合法、合理的基本生活需求出发,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如利用公共收益资金、公共维修资金等方式,来满足广大业主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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